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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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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 司法院大法官 釋 字 第 582 號解釋 刑事 審判 上 之 共同被告 或 由 法院 合併 審判 所 形成 期間 各 別 被告 及 犯罪事實 並 不
口述 證據
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
警詢筆錄證據能力
共同被告 證據能力
釋 字 582 彭 鳳至
自白,不得 作為 唯一證據 修法
被告以外之人 證人